为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,维护学校声誉和毕业生权益,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,特对《就业协议书》管理作如下规定:
一、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(以下简称《就业协议书》)由教育部统一制表,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使用,印钞厂防伪印制。
二、《就业协议书》补充条款由我校修订,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就业中心)统一管理,每年的11月发放。除定向、委培、在职和已保送读研的毕业生外,国家计划内应届毕业研究生、本科和高职毕业生每人一式三份,固定编号。
三、《就业协议书》签约流程
1.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、双向选择,达成就业意向。
2.毕业生在《就业协议书》上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并签署应聘意见。
3.用人单位签字盖章,省(市)属高校、中小学、非国有大型企业均须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盖章。属人事代理的就业岗位,需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到省级(市级)人才交流中心办理。
4.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约盖章后,须将协议书寄送就业中心。协议书若返还给毕业生本人,用人单位应用电话、传真、电邮等形式告知就业中心。
5.毕业生登陆陕西师范大学就业网,录入《就业协议书》签约内容。
6.学院(中心、所)毕业生辅导员、主管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分别在就业网上进行审核和确认。毕业生基本信息和签约信息的正误由毕业生及所在学院(中心、所)负责,严禁网上审核通过未完成签约程序的就业信息。
7.学院(中心、所)主管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毕业生《就业协议书》后,在“学院(中心、所)意见”栏盖各单位公章,在“学校就业部门意见”栏盖签约专用分章,之后,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校各持一份。严禁学院(中心、所)在签约单位未签字盖章前,在“学校意见栏”签字盖章。
8.毕业生持新签订的《就业协议书》办理改派时,各单位只在“学院(中心、所)意见”栏盖本单位公章,“学校就业部门意见”栏由就业中心统一盖章。
四、就业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,最后经学校审批列入建议就业计划。列入建议就业计划的截止时间为6月10日。
五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有其他协议内容的,须在协议书备注中注明,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。预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,不得损害学校、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的权益;如出现与国家法规相抵触的,以国家法规为准。
六、已与用人单位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并明确注明 “考取公务员(研究生)本协议自动解除”的毕业生,如需解除协议,持原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就业中心更改就业方案;如未注明,将严格按照违约程序办理,否则将按原就业方案派遣。
七、为了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,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工作,协议书应该在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,一个月内完成学院、学校确认手续。毕业生如出现《就业协议书》造假、涂改或故意拖延时间、隐瞒事实等情况,学校将派回生源地,不予改派;情节严重者,取消其择业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。
八、《就业协议书》的换发
1.违约和改派需重新领取协议书的程序
①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公函(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);
②毕业生生源省区新就业单位出具接收函(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,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不受生源省区限制);
③填写《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违约申请表》或《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更换协议书申请表(改派专用)》(在就业网下载);
④学院(中心、所)、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;
⑤就业中心收回原《就业协议书》,发放新《就业协议书》并在备注栏注明“本协议系换发,只在毕业生生源所在省区有效”;
⑥毕业生因违约需重新领取《就业协议书》的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1日--6月10日;因改派需领取《就业协议书》的受理时间为毕业生派遣离校后的第三天起。
2.丢失《就业协议书》的补发程序
①在西安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丢失声明;
②毕业生填写《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丢失、污损就业协议书补发申请表》(在就业网下载,以下简称补发申请表);
③学院(中心、所)签字盖章;
④就业网公示两周;
⑤补发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—6月10日。
3.有足够证据证明丢失的,在填写《补发申请表》以及学院签字盖章后按特殊情况办理。
4.污损空白《就业协议书》的补发程序
①毕业生填写《补发申请表》;
②学院(中心、所)签字盖章;
③就业中心审核后,即时办理。
九、本办法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